案情介绍:2009年5月11日,李某兴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病逝,李某兴生前与其妻赵某共同拥有位于某区的房屋一套,建筑面积79.7平方米。李某兴有中国农业银行存款5202.96元,病逝后,其生前单位应退其养老金5691.04元、住房公积金8682.79元,共计19576.79元,其中,李某兴遗留的遗产为9788.40元。李某兴病逝前,已两次在某区法院起诉被告赵某离婚,在第二次诉讼过程中,李某兴不幸因病去世。李某兴与被告赵某正处于离婚诉讼中,赵某是否有权继承李某兴的遗产?
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条: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(一)工资、奖金;(二)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(四)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”的规定,本案中所涉房屋是李某兴与被告赵某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,银行存款、养老金、住房公积金等也属婚后所得的财产,应属夫妻共同财产。虽然,李某兴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赵某离婚,但法院还未判决双方离婚,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,因此,赵某仍然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李某兴的遗产分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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